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19年第98期)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局组织抽检糕点、食用农产品2类食品452批次样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抽检糕点190批次,不合格10批次;抽检食用农产品262批次,不合格6批次。
二、不合格产品样品情况
(一)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第八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由南宁市顶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蛋黄酥(鸭蛋黄·红豆味)”,不合格项目为酸价(以脂肪计),检测结果为6.6mg/g,标准规定为≤5mg/g。
(二)南宁市武鸣区三得利百货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南宁市闽厦食品厂生产的“绿豆馅饼”,不合格项目为霉菌,检测结果为3.3×103CFU/g,标准规定为≤150CFU/g。
(三)柳州市柳南区倪氏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由广西柳州市桂香园食品厂生产的“早餐饼”,不合格项目为酸价(以脂肪计),检测结果为9.8mg/g,标准规定为≤5mg/g。
(四)柳州市桂达怡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由玉林市麦丰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蒸绿豆饼”,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检测结果为①1.8×104CFU/g、②5.7×103CFU/g、③2.4×104CFU/g、④1.7×104CFU/g、⑤6.0×103CFU/g,标准规定为n=5、c=2、m=104CFU/g、M=105CFU/g。
(五)柳州市鱼峰区旺旺发发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柳州市永康糕点厂生产的“芝麻绿豆饼”,不合格项目为酸价(以脂肪计),检测结果为20.1mg/g,标准规定为≤5mg/g。
(六)柳州市燕芳小食品销售部销售的标称由柳州市雅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心吧(奶酪酱面包)”,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检测结果为①1.2×105CFU/g、②4.1×104CFU/g、③1.9×104CFU/g、④1.3×104CFU/g、⑤1.1×104CFU/g,标准规定为n=5、c=2、m=104CFU/g、M=105CFU/g。
(七)桂林市汉方斋食品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由桂林灵川县庆丰园食品厂生产的“龙须酥(原味)”,不合格项目为霉菌,检测结果为5.1×102CFU/g,标准规定为≤150CFU/g。
(八)融安县慧隆批发店销售的标称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玉兴食品厂生产的“开口枣(油炸类糕点)”,不合格项目为酸价(以脂肪计),检测结果为6.5mg/g,标准规定为≤5mg/g。
(九)融安县慧隆批发店销售的标称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玉兴食品厂生产的“兰花根(油炸类糕点)”,不合格项目为酸价(以脂肪计),检测结果为6.0mg/g,标准规定为≤5mg/g。
(十)秀峰区好有缘超市阳光店销售的标称由桂林市桃花江食品厂生产的“贡品酥”,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测结果为0.70g/100g,标准规定为≤0.25g/100g;菌落总数检测结果为①6.6×104CFU/g、②3.6×104CFU/g、③8.8×104CFU/g、④2.9×104CFU/g、⑤3.3×104CFU/g,标准规定为n=5、c=2、m=104CFU/g、M=105CFU/g;大肠菌群检测结果为①7.3×103CFU/g、②9.2×103CFU/g、③1.1×104CFU/g、④1.1×104CFU/g、⑤1.0×104CFU/g,标准规定为n=5、c=2、m=10CFU/g、M=102CFU/g;沙门氏菌检测结果为①检出、②未检出、③检出、④未检出、⑤检出,标准规定为n=5、c=0、m=0/25g;霉菌检测结果为590CFU/g,标准规定为≤150CFU/g。
(十一)广西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桂林万达店销售的“上海青”,不合格项目为毒死蜱,检测结果为0.27mg/kg,标准规定为≤0.1mg/kg。
(十二)广西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桂林万达店销售的“红皮鸡蛋”,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测结果为1494.3μ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十三)桂林市南城百货有限公司七星分公司销售的“芹菜”,不合格项目为毒死蜱,检测结果为0.068mg/kg,标准规定为≤0.05mg/kg。
(十四)桂林市南城百货有限公司七星分公司销售的“豆角”,不合格项目为水胺硫磷,检测结果为0.11mg/kg,标准规定为≤0.05mg/kg。
(十五)桂林市南城百货有限公司七星分公司销售的“韭菜”,不合格项目为镉(以Cd计),检测结果为0.12mg/kg,标准规定为≤0.05mg/kg。
(十六)临桂苏尔玛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鸭蛋”,不合格项目为氟苯尼考,检测结果为210.5μ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三、核查处置情况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南宁、桂林、柳州、玉林、河池市市场监管局已督促有关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南宁、桂林、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已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相关市场监管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及企业相同生产日期或批次的不合格产品,请拨打12315反映。
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附件3: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