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家庭农场)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160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工作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9〕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19〕29号)要求,现将《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家庭农场)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要求,该项目资金已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的范围。33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滇黔桂石漠化片区县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关政策规定使用资金。如本次下达的任务清单及区域绩效目标与当地脱贫攻坚规划有冲突的,按照当地脱贫攻坚规划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19年7月12日
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家庭农场)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9〕27号)要求,为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模式新业态新动能,培育壮大家庭农场,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支持培育示范家庭农场为重点,以提升家庭农场整体发展质量为目标,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不断扩大我区家庭农场规模。按照《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要求,科学合理确定任务清单,提高市、县(市、区)相关部门统筹使用资金的能力。
二、资金使用范围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家庭农场有序流转土地、健全管理制度、应用先进技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标准化生产、购买社会化服务、参加自治区级以上(含)培训等。
三、资金实施条件和实施要求
(一)资金扶持对象。根据财农〔2019〕27号文精神,本次下达的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家庭农场)主要用于支持家庭农场示范创建。优先支持2018年度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兼顾支持部分市、县(市、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具有较好发展潜力的家庭农场开展项目建设。
(二)绩效目标要求。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各县(市、区)绩效目标均为,到2019年底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数量同比增长20%以上。其中,贵港市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平南县,玉林市北流市由于示范家庭农场基数过大,允许调整为10%。各县(市、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以绩效目标为导向,组织开展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及评选活动。
(三)组织实施程序。各市、县(市、区)切块补助资金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按项目管理要求,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公开组织申报和评审,并按规定对扶持对象、支持金额进行公示,督促监管项目实施主体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四、相关要求
(一)规范资金使用。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资金支出。
(二)强化政策公开。各市、县(市、区)要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家庭农场主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积极营造有利于家庭农场发展的良好氛围。同时,按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补助资金等信息公开公式工作,强化社会监督。
(三)做好信息报送。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掌握项目执行情况,由各市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后,于2019年10月31日前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送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