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三)
德保县黄官肉类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 No:SP20240315 | 食品名称 | 青椒 |
抽样日期 | 2024年1月18日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黄官肉类摊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氧乐果 | 检验机构 | 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青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8.10元;
2.罚款2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058.10元,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2024年2月7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针对抽检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当事人今后进货会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做好相关食品购销票据的保存、向供货商索要相关食品的检验报告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