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抓好农业防汛抗洪措施及灾后恢复生产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近段时间以来,我区持续出现强降雨天气,多地发生严重洪水、内涝、滑波、农田被淹等灾情,近日雨势将再次加强,灾害影响大,防汛救灾工作十分艰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厅党组有关防汛抗洪和灾后恢复生产的部署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批示要求,深刻认识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工作职责,切实增强责任担当意识,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将防汛责任落实到监测预警、指挥调度、抢险救援、灾后恢复生产指导等各个环节。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亲自安排,亲自督查落实。分管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在当地党委、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履职尽责,履行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协调联动等工作机制,做好防汛抗灾及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二、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加强与气象、水利、应急、民政等部门的沟通会商,密切关注重大天气变化,科学研判影响,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提早做好防御准备,为有效防灾减灾争取时间。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各种形式,把我区汛期农业防灾减灾关键知识和技术等及时宣传、传播、推广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和天气预报,在灾害到来前按照气象部门暴雨预警指导布置落实防灾措施;在灾害发生后,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落实灾后恢复生产措施。

三、做好防汛抗洪和灾后恢复生产各项措施

要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深入农业生产第一线,分片包点,到村、到户、到田、到棚,进行隐患排查和技术指导。推广行之有效的抗灾技术措施,指导农民做好田间管理。降水过后,及时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农业生产第一线,实地了解灾情,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一)做好种植业防汛和灾后恢复生产。在强降雨来临前要及时排水,加强田边水沟清淤,疏通沟渠。对已有积水的地块雨后要抓紧清“山沟”,做到墒沟、围沟、腰沟三沟配套,以防涝灾的发生。认真检查田间各类生产设施,及时加固大棚、日光温室,做好沟渠疏通与清理。易造成内涝的田块,要及时抢收可上市的粮食、蔬菜、瓜果等。对倒伏的农作物要人工扶起,清洗叶面淤泥,促进恢复生长。强降雨天气易发生涝灾,农作物长势较弱,应及时增施速效辅料,适量增施磷、钾、钙肥,补足地力,促进苗情转化。要加大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防控力度,确保灾后没有大的病虫害发生。要切实加强对粮棉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田间管理的技术指导,推广应用抗灾技术,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对已经被冲毁或绝收的田块,要及时组织群众修复,及时补种改种生育期适宜、有市场需求的农作物。要切实做好种子(种苗)、农药、化肥等农资的调配和供应工作,强化农资市场监管,保证农民用上放心农资。

(二)做好畜牧业防汛和灾后恢复生产。要指导督促辖区内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指导养殖户提前对畜禽棚圈进行检查、加固、修缮,疏通排水管道沟渠,并做好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物资储备,做到主动规避、提前规避险情。灾害发生后,要及时组织人员、畜禽和物资转移,加强产销对接,做好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保障水电供应,帮助恢复生产。要主动了解受灾养殖场(户)需要,协调做好畜牧业财产损失保险理赔工作,积极协调落实灾后生产恢复所需资金等,并将灾情信息通过“畜牧业灾情上报系统”逐级上报。

(三)做好渔业防汛和灾后恢复生产。做好渔业防汛减灾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渔业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指导渔业生产业主提前做好加固堤坝、护坡、塘基、网箱、渔排、供电设备、增氧设备等生产设施以及疏通排水渠道等工作,提高防汛能力。灾害发生后,指导养殖户尽快修复、加固生产设施;及时提供水产苗种供应信息,指导养殖业主尽快补苗。加强灾后疫病防控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做好病死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做好渔船防汛工作。加强防灾应急联动,及时掌握强降雨、行洪、台风等灾害性水文天气预报预警和航行警告信息,充分发挥海洋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和内陆各市县移动短信平台作用,及时将预警信息发送至辖区渔船(养殖渔排)。要督促渔业从业人员加固江河库区和海上养殖鱼排,固牢锚泊渔船,防止养殖设施、渔船被洪水急流冲脱冲毁,影响行洪安全;督促鱼排作业人员在遇到大风、强降雨、水流湍急等危险状况时及时撤离鱼排;督促渔船不要在恶劣天气环境下冒险航行作业,杜绝在禁航、封航通告条件下航行作业。

四、做好农情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要根据当地汛情启动应急响应级别,根据预案规定安排值班带班,保证防灾工作各类信息的畅通,确保防灾工作的各项指令和要求能够及时传达到基层。灾害发生后,要及时准确地调查、收集、整理和报送灾情,对灾情造成的损失、影响客观地作出分析评估,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