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6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四)

一、德保县美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No:SP20261265 食品名称 四季豆
抽样日期 2026年6月18日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德保县美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甲胺磷,噻虫胺,乙酰甲胺磷项目 检验机构 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元捌角(¥:9.8);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综合上述,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元捌角(¥:9.8);

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整。

以上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仟零玖元捌角(¥:1009.8),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存在问题的原因:四季豆甲胺磷,噻虫胺,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一是因为种植者在种植四季豆的过程中,未控制好农药用量,过量使用农药;二是因为种植者喷洒农药后,没过安全间隔期就让产品流入市场。

整改措施:一是加强进货查验,把好食品安全进货关,尽量减少问题产品进入市场。二是落实索证索票,做好台账记录,落实食品溯源管理。

复查情况:执法人员于2026年10月8日对当事人开展复查,经现场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落实整改,整改结果符合要求。

 

 

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2日

本文转载自:广西百色德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