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6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二)
一、德保县爱信蛋糕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检验报告编号 | No:SP20260075 | 食品名称 | 爱尚蛋糕 |
| 抽样日期 | 2026年1月6日 | 型号规格 | / |
| 标称生产企业 | 德保县爱尚蛋糕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思华蛋糕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柠檬黄项目 | 检验机构 | 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在生产的蛋糕外包装如实标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和配料等信息,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简易包装食品,应当在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成份或者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的规定,构成未在食品外包装标明有关信息,标明的信息不实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
当事人未在食品外包装标明有关信息,标明的信息不实的违法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在简易包装食品包装上或者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标明有关信息的,或者标明的内容不实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
上述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贰仟元(¥:2000.00),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进行排查整改,已更改爱尚蛋糕生产配方,并如实在爱尚蛋糕外包装如实标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和配料等信息。同时,当事人承诺在今后的日常经营中,会履行好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合格证明等相关资质材料的义务,加强索证索票工作,并组织店内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规定。
二、德保县思华蛋糕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检验报告编号 | No:SP20260075 | 食品名称 | 爱尚蛋糕 |
| 抽样日期 | 2026年1月6日 | 型号规格 | / |
| 标称生产企业 | 德保县爱尚蛋糕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思华蛋糕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柠檬黄项目 | 检验机构 | 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爱尚蛋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爱尚蛋糕时未查验检验报告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伍拾陆元(¥:156.00);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综合上述,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伍拾陆元(¥:156.00);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
以上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贰仟壹佰伍拾陆元(¥:2156.00),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进行排查整改,主动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当事人承诺在今后的日常经营中,会履行好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合格证明等相关资质材料的义务,加强索证索票工作,并保存好购销票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