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684号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决定授予沿海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相应的作业场所核定权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山东省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核定权限:黄渤海、东海的B类渔区,C1类渔区。
二、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核定权限:黄渤海、东海的B类渔区,本省(直辖市)向东延伸的C2类渔区。
三、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核定权限:南海的B类渔区,C3类渔区。
B类渔区作业渔船数量、时限、区域以及相关审批要求由农业农村部规定。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原农业部印发的《关于明确海洋捕捞作业场所核定权限的通知》(农渔发〔2003〕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