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土地管理条例废旧立新,通过立法明确田长制
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获悉: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同时废止。
据介绍,《条例》共八章,分别为总则、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转用和征收、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六十六条,旨在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该《条例》主要的特色和亮点包括:
——通过立法明确田长制,推进耕地保护网格化管理,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增加保护耕地和种植粮食激励措施。为调动单位和个人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的积极性,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粮收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奖励机制和健全粮食生产激励机制,守牢耕地保护红线和保障粮食安全。
——明确耕地破坏鉴定主体、程序。耕地破坏鉴定是行政处罚、司法审判的依据。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耕地破坏的鉴定主体、程序,为耕地破坏鉴定提供法律支撑。
——明确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要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探索剥离耕作层土壤交易,细化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对有效补充耕地、提高耕地质量和保障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村庄规划可作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依据。为强化村庄规划的引领作用,助力乡村振兴实施,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村庄规划获批后,可作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依据。
——明确预防土地闲置的必要条件。将“净地”供应要求写入地方性法规,有效解决我区长期存在的“毛地”供应问题,防止造成新的土地闲置。
——建立自治区土地督察制度。明确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督察职责,细化土地督察具体措施,为自治区开展土地督察提供法律依据,对完善和规范土地监管起到重要作用。
——建立弹性供地制度。将广西推行先租赁后出让、在法定出让最高年期内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年期等弹性供地经验入法,降低用地成本,满足产业差别化用地需求,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明确土地储备分级管理。将我区土地储备工作的创新经验写入地方性法规,明确土地储备机构的法定职责,加强土地储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