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86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5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2〕1223号)涉及我区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平乐县小张油坊生产的散装花生油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检的平乐县小张油坊生产的散装花生油(抽样单编号:GC22000000004436377,生产日期:2022-07-18)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合格。
(二)平乐县小张油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平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乐县小张油坊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平市监罚字〔2022〕I205205号)
二、临桂区峰记油榨坊生产的散装花生油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检的临桂区峰记油榨坊生产的散装花生油(抽样单编号:GC22000000004436368,生产日期:2022-06-18)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
(二)临桂区峰记油榨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桂林市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桂区峰记油榨坊处以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临市监罚字〔2022〕1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