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44期)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4大类食品531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产品明示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所检项目检出不合格样品12批次(见附件),检出重金属污染、兽药残留超标和食品添加剂不合格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金属污染问题

玉林市“博白东城市场刘殿艺”销售的“茄子”,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玉林“北流市优汇生鲜超市”销售的“鲈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百色市右江区黄石雷鸡鸭摊销售的“三黄公鸡”,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柳州市“融水县中汇大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花甲螺”,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南宁市宾阳县“永武农贸市场水产1号摊位潘启英”销售的“草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桂林市阳朔县“凤鸣综合市场15号摊位徐云姣”销售的“麻鸭”,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六)北海市铁山港区优之道生活超市销售的“鸡蛋”,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食品添加剂不合格问题

(一)柳州市柳南区河西农贸市场“覃海兰豆浆摊”销售的“油堆(油炸面制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南宁市福磊汤包店销售的“红糖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桂林市“平乐县欧琼米粉店”销售的、标称平乐县大发米粉厂生产的“调制鲜湿米粉(切粉)”,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崇左市“天等县天宏宾馆”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南宁市宣时包包子店销售的“白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核查处置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不合格样品涉及的生产经营主体,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事主体依法处理,督促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附件:

1.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3.不合格检验项目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0日

特别声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以发现问题为导向,以排查风险为目的,组织的食品抽样检验活动,不代表该类食品的整体质量安全状况,仅是对抽检批次食品的监督行为;此通告目的在于食品安全监管和接受社会监督,禁止他人断章取义、随意删减,可整版转载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