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9期)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饮料、方便食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10大类食品421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产品明示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所检项目检出不合格样品13批次(见附件),检出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不合格、质量指标不合格、微生物污染和质量指标不合格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防城港市兄弟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港口区第三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惠州市老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优质生粉”,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南宁市福之鑫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广西南宁市珍惠林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奶香味花生”,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梧州市“蒙山县百佳惠超市”销售的、标称广东康拜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梅子葡萄干”,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崇左市“天等县城北农贸市场家禽行A2号摊梁秀文”销售的“阉鸡”,尼卡巴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百色市“广西田东新润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本地西洋鸭”,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贵港“桂平市麻垌双成购物中心供销店”销售的“鸡蛋”,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南宁市高新区新苑路22号内397、398、401、402号陆大东销售的“茄子”,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五)南宁市良庆区祥荣市场潘伍高销售的“花鱼”,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食品添加剂不合格问题

(一)广西梧州龙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调制鲜湿粉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南宁市怡茗轩包点店销售的“白面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质量指标不合格问题

(一)南宁市“海南盛盛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桂林市盛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桂花芝麻糕”,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广西贵港市华隆超市有限公司荷花店销售的、标称广西农垦西江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酸牛奶饮品(原味)”,蛋白质不符合该产品明示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微生物污染和质量指标不合格问题

玉林市玉州区黄振食品贸易部销售的、标称玉林市玉州区禹仙食品厂生产的“鸭嘴骨(调味面制食品)”,菌落总数、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该产品明示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六、核查处置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不合格样品涉及的生产经营主体,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事主体依法处理,督促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4.不合格检验项目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4日

特别声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以发现问题为导向,以排查风险为目的,组织的食品抽样检验活动,不代表该类食品的整体质量安全状况,仅是对抽检批次食品的监督行为;此通告目的在于食品安全监管和接受社会监督,禁止他人断章取义、随意删减,可整版转载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