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205期)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水果制品、肉制品、餐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等5大类食品41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产品明示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所检项目检出不合格样品11批次(见附件),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不合格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贺州市“富川百家福购物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广东茂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芒果干”,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广西南宁聚祥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南宁市亿丰餐具清洗有限公司清洗消毒的“餐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梧州市龙圩区陈彩霞水盘鸡鸭档销售的“三黄鸡”,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玉林市“兴业县建设路石南市场8号周列雁”销售的“草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梧州市“藤县农生杂货店”销售的“鸡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崇左市“天等县把荷乡把荷市场赵梅花鱼摊”销售的“鲶鱼”,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钦州市“广西浦北县中兴恒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本地土鸭”,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重金属污染问题

桂林市象山区骆姐蔬菜铺销售的“茄子”,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食品添加剂不合格问题

(一)玉林市玉州区南桥市场梁善英销售的、标称玉林市和发兄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调制鲜湿米粉(切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玉林市“博白县城区阙记早餐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南宁市诚明面点店销售的“玉米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五、核查处置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不合格样品涉及的生产经营主体,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事主体依法处理,督促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

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4.不合格检验项目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0日

特别声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以发现问题为导向,以排查风险为目的,组织的食品抽样检验活动,不代表该类食品的整体质量安全状况,仅是对抽检批次食品的监督行为;此通告目的在于食品安全监管和接受社会监督,禁止他人断章取义、随意删减,可整版转载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