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195期)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饮料、乳制品、罐头、糖果制品、酒类、水产制品、食糖、糕点、餐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等11大类食品375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产品明示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所检项目检出不合格样品12批次(见附件),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和质量指标不合格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157号皇马农贸市场内第A3、A4号黄玉荣销售的“豆角”,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玉林市玉州区蒋佳倚鲜鱼店销售的“罗非鱼”,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发现,其中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玉林市玉州区蒋佳倚鲜鱼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北海市云南路北云市场内杨晓丹销售的“长豆角”,甲基异柳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南宁市邕宁区黄美化食品坊销售的、标称南宁市鑫鑫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调制鲜湿米粉”,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该产品明示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标称武宣县波斗双髻泉水厂生产的“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南宁市邕宁区小月语米粉铺销售的、标称南宁市味极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调制鲜湿米粉”,菌落总数不符合该产品明示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重金属污染问题

(一)崇左市“大新县潘琼初蔬菜摊”销售的“指天椒(辣椒)”,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北海市云南路北云市场苏兴华销售的“皮皮虾”,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食品添加剂不合格问题

桂林市“秀峰区又益轩餐饮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质量指标不合格问题

(一)南宁市“横县鸿福酒业商行”销售的、标称南宁市碧盈食品包装厂生产的“白砂糖(分装)”,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还原糖分不符合该产品明示标准要求。南宁市碧盈食品包装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广东)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华成都市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广西南宁市珍惠林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单晶冰糖”,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还原糖分不符合该产品明示标准要求。广西南宁市珍惠林贸易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玉林市“容县华宇购物城”销售的、标称梧州龙山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岭南神酒”,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发现,其中酒精度不符合该产品明示标准要求。梧州龙山酒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六、核查处置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不合格样品涉及的生产经营主体,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事主体依法处理,督促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4.不合格检验项目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4日

特别声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以发现问题为导向,以排查风险为目的,组织的食品抽样检验活动,不代表该类食品的整体质量安全状况,仅是对抽检批次食品的监督行为;此通告目的在于食品安全监管和接受社会监督,禁止他人断章取义、随意删减,可整版转载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