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495号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我部拟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等30个行政许可的97项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农业农村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发布,自2021年12月10日起实施。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采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提交材料并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我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按照申请人的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