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175期)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饮料、肉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12大类食品332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产品明示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所检项目检出不合格样品12批次(见附件),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其他污染物污染和食品添加剂不合格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南宁市“广西南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昌泰分店”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柳州市柳南区永前路二区149号永前市场蔬菜区46-54号摊位赖立好销售的“芹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南宁市兴宁区南梧路183号恒旺邕宾农贸市场C28-30彭路销售的“青豆角”,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柳州市胜利商贸城内海鲜市场B区59、60、61、62、63、64、65号门面黄文全销售的“花甲螺”,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五)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中路11号综合市场内李叶珍销售的“泥鳅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南宁市凌英叠粉店销售的、标称南宁市盘中餐米粉厂生产的“调制鲜湿米粉(圆粉)”,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该产品明示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广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龙海市远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角脆(番茄味)”,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桂林枫林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西梧州三角食品有限公司龙圩分公司生产的“三角生粉”,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标称扶绥县逐羊泉纯净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重金属污染问题
柳州市“南亚名邸农贸市场蔬菜Q07、Q08、Q09、Q10黄金辉”销售的“茄子”,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其他污染物污染问题
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南宁民族宫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广西南宁市珍惠林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北海虾皮”,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发现,其中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广西南宁市珍惠林贸易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验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五、食品添加剂不合格问题
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日夏小吃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六、核查处置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不合格样品涉及的生产经营主体,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事主体依法处理,督促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4.不合格检验项目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
特别声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以发现问题为导向,以排查风险为目的,组织的食品抽样检验活动,不代表该类食品的整体质量安全状况,仅是对抽检批次食品的监督行为;此通告目的在于食品安全监管和接受社会监督,禁止他人断章取义、随意删减,可整版转载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