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173期)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饮料、乳制品、肉制品、豆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8大类食品315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产品明示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所检项目检出不合格样品11批次(见附件),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不合格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南宁市青秀区飞号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鸡蛋”,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玉林市“容县鹏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草鱼”,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贵港市安居市场019号摊潘锦燕销售的“农家土鸡”,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广西皆用商贸有限公司北流亿联超市销售的“老田鸭”,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标称广西万山汇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五象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广西滋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柠檬鸭肉”,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州海关技术中心。
(三)标称广西武宣绿之源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重金属污染问题
(一)桂林市“全州县百家精品超市”销售的“土辣椒”,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贵港市“平南县吕健伦杂货店”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食品添加剂不合格问题
(一)来宾市“象州老二美食城”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南宁市“马山县城东农贸市场刘小媛”销售的、标称马山县百合米粉厂生产的“调制鲜湿米粉(切粉、卷筒粉、手工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核查处置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不合格样品涉及的生产经营主体,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事主体依法处理,督促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4.不合格检验项目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4日
特别声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以发现问题为导向,以排查风险为目的,组织的食品抽样检验活动,不代表该类食品的整体质量安全状况,仅是对抽检批次食品的监督行为;此通告目的在于食品安全监管和接受社会监督,禁止他人断章取义、随意删减,可整版转载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