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166期)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糕点、酒类、食糖、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11大类食品65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产品明示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所检项目检出不合格样品16批次(见附件),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和质量指标不合格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广西河池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红河集贸市场一楼水产行三排1、2号石海化销售的“鲈鱼”,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南宁市桂厨万象餐厅销售的“剑骨鱼”,孔雀石绿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河池市“巴马县城南市场11号摊韦红光”销售的“羊腩”,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柳州市柳江区覃慢慢菜摊销售的“豆角”,倍硫磷、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五)桂林市“象山区秦明四蔬菜经营部”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六)百色市“平果县万冠宏耀百汇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鲜鸡蛋”,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重金属污染问题
(一)柳州市柳南区“谷埠市场叶庆源”销售的“茄子”,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梧州“岑溪市家嘉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标称南宁市鑫鑫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调制鲜湿米粉(细细粉)”,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该产品明示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标称广西玉林康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贵港市港北区百源叁号饮用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桂平市西佛山泉饮用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食品添加剂不合格问题
桂林市“七星区石一丰包子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质量指标不合格问题
(一)南宁市泰来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海宁市艾乐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金豆”,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桂林市“叠彩区多佳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灵川松泉酒厂生产的“老三花酒”,酒精度不符合该产品明示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百色市“德保县何姐果脯批零部”销售的、标称百色市右江区旺兴佳食品厂生产的“冰绿豆饼”,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华成都市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广西南宁市珍惠林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绵白糖”,还原糖分不符合该产品明示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六、核查处置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不合格样品涉及的生产经营主体,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事主体依法处理,督促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4.不合格检验项目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2日
特别声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以发现问题为导向,以排查风险为目的,组织的食品抽样检验活动,不代表该类食品的整体质量安全状况,仅是对抽检批次食品的监督行为;此通告目的在于食品安全监管和接受社会监督,禁止他人断章取义、随意删减,可整版转载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