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生猪调运新规
3月27日,记者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获悉,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保障全区生猪生产健康发展,我区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对生猪调运作出新规定。
自4月1日起,除中南区其他省份(广东、海南、福建、湖南、江西)的种猪和仔猪外,暂停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猪调入我区。从中南区其他省份调入我区的种猪和仔猪实行“点对点”调运报告制度。
养殖场应在调入种猪、仔猪前12日内向属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广西养殖场“点对点”调运报告表》,并规定了跨省调入我区种猪和仔猪的养殖场应具备的条件。
从中南区内其他省份调入我区或我区调出到外省的种猪和仔猪应附有备注非洲猪瘟病原检测结果为阴性及检测报告编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调运种猪、仔猪必须经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进行非洲猪瘟抗原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种猪抽检比例为100%,仔猪抽检比例不低于10%,且抽样检测日期为启运前7日内。
运输种猪、仔猪的车辆必须是经备案的车辆,且符合有关生猪运输车辆的要求。运输车辆装载生猪前和卸载生猪后应当按规定清洗消毒。从我区产地调运生猪的,应取得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凭证。
养殖场业主或承运人从中南区其他省份调入种猪和仔猪,应当在生猪运达输入地前1日向输入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运达输入地后接受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隔离观察饲养21天。隔离期满临床检查无异常并按不少于10%比例抽样检测非洲猪瘟抗原和抗体,结果均为阴性的可混群饲养。
在我区内跨县调入种猪、仔猪或其他生猪,养殖场(户)业主应当在生猪到达输入地养殖场(户)后2天内向输入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跨县调入的种猪、仔猪或其他生猪,养殖场(户)应按照规定报告、隔离饲养,经实施口蹄疫强制免疫21天后,按规定申报产地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再次调运。
跨省调入的生猪及生猪产品经公路运输的必须经指定通道检查站查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接收未按规定“点对点”调入报告、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站查验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受理货主为已经进入运输、交易、屠宰环节的生猪进行转运分销的检疫换证申报,不得换发动物检疫证明。
对未按规定调入生猪发生疫情被强制扑杀的,一律不予以补助,造成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扩散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