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34期)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餐饮食品、肉制品和食用农产品4类食品209批次样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抽检粮食加工品61批次、检出2批次不合格样品,餐饮食品24批次、检出2批次不合格样品,肉制品29批次、食用农产品95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样品情况
1.钦州市钦北区玉萍米粉摊销售的“鲜湿粉”,不合格项目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结果为0.238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2.昭平县昭平镇建东米粉铺销售的“河粉”,不合格项目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验结果为0.575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3.藤县石英饮食店销售的“油条”,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验结果为716mg/kg,标准值为≤100mg/kg。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4.藤县石英饮食店销售的“油饼”,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验结果为496mg/kg,标准值为≤100mg/kg。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核查处置情况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相关工作。梧州、钦州、贺州市市场监管局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及企业相同生产日期或批次的不合格产品,请拨打12315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0日